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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admin 临汾律师 2024年04月01日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单一合同和不完整的双重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清偿;
3、履行期届满,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准备,不能停止,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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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抗辩理由都可以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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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在无商定先后履行步骤的双务合同中才能适用,有商定先后步骤的,适用先后履行抗辩权。从属抗辩权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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